航空润滑油代用:尽量用同一类油品或性能相近的油品代用;粘度要相当,代用油品的粘度不能超过原用油品的±15%。应优先考虑粘度稍大的油品进行代用;质量以高代低;选用代用油时还应注意考虑设备的环境与工作温度。
航空润滑油混用:不同种类牌号、不同生产厂家、新旧油应尽量避免混用。
下列油品绝对禁止混用:军用特种油、专用油料不能与别的油品混用;有抗乳化性能要求的油品不得与无抗乳化要求的油品相混;抗氨汽轮机油不得与其他汽轮机油相混;含Zn抗磨液压油不能与抗银液压油相混;齿轮油不能与蜗轮蜗杆油相混。
下列情况一般可以混用:同一厂家同类质量基本相近产品;同一厂家同种不同牌号产品;不同类的油品,如果知道对混的两组份均不含添加剂;不同类的油品经混用试验无异常现象及明显性能改变的。